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出炉20个部门联合发力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日前联合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对《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的部门分工予以明确。要求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分工方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管局、能源局20个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联合发力,共同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不久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方案》指出,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要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节水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深入推动缺水地区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案》提出“总量强度双控”“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科技创新引领”六大重点行动,提出“政策制度推动”“市场机制创新”两方面改革举措。《方案》明确了近远期主要目标: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节水效果初步显现;到2022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到2035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方案》提出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节水工作,强化对各自行业领域的节水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本辖区内节水工作责任,制定发布省级行政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确保节水行动各项任务完成。
方案全文如下: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大意义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需矛盾突出,全社会节水意识不强、用水粗放、浪费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要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节水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深入推动缺水地区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把节水作为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目标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和缺水地区,实施重大节水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大力推动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加快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用水效率,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优化用水结构,多措并举,在各领域、各地区全面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缺水地区、沿海地区率先突破。
技术引领、产业培育。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与工艺,加快成果转化,推进节水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培育节水产业。
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加强党和政府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节水政策法规、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趋于完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机制逐步健全,节水效果初步显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到2022年,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节水产业初具规模,非常规水利用占比进一步增大,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到2035年,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管局、能源局)
三、重点行动
(一)总量强度双控
1.强化指标刚性约束。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快落实主要领域用水指标。划定水资源承载能力地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水资源超载地区要制定并实施用水总量削减计划。到2020年,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2.严格用水全过程管理。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合理确定经济布局、结构和规模。2019年底,出台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以县域为单元,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到2022年,北方50%以上、南方3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管局)
3.强化节水监督考核。逐步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将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节水责任追究。严重缺水地区要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到2020年,建立国家和省级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管局)
(二)农业节水增效
4.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分区域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灌溉定额,推进灌溉试验及成果转化。推广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技术。加强农田土壤墒情监测,实现测墒灌溉。2020年前,每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水肥一体化面积2000万亩。到2022年,创建150个节水型灌区和100个节水农业示范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
5.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根据水资源条件,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加快发展旱作农业,实现以旱补水。在干旱缺水地区,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适度退减灌溉面积,积极发展集雨节灌,增强蓄水保墒能力,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到2022年,创建一批旱作农业示范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6.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推行先进适用的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推广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发展节水渔业、牧业,大力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加强牧区草原节水,推广应用海淡水工厂化循环水和池塘工程化循环水等养殖技术。到2022年,建设一批畜牧节水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参与单位:科技部、自然资源部)
7.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在实施农村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工程和保障饮用水安全基础上,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计量收费。加快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创造良好节水条件。(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
(三)工业节水减排
8.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大力推广高效冷却、洗涤、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重点企业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对超过取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到2020年,水资源超载地区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计划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9.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实施节水管理和改造升级,采用差别水价以及树立节水标杆等措施,促进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对采用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未按期淘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依法严格查处。到2022年,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
10.积极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推进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到2022年,创建100家节水标杆企业、50家节水标杆园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城镇节水降损
11.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节水工作系统性,将节水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落实城市节水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推进城镇节水改造;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重点抓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鼓励构建城镇良性水循环系统。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12.大幅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加快制定和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完善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协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专业化管理。重点推动东北等管网高漏损地区的节水改造。到2020年,在100个城市开展城市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13.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缺水城市园林绿化宜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公共机构要开展供水管网、绿化浇灌系统等节水诊断,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普及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到2022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公共机构、省直机关及50%以上的省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节水型高校。(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教育部、国管局)
14.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用水定额。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积极推广循环用水技术、设备与工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五)重点地区节水开源
15.在超采地区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以华北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加快实施新型窖池高效集雨。严格机电井管理,限期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采取强化节水、置换水源、禁采限采、关井压田等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到2022年,京津冀地区城镇力争全面实现采补平衡。(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16.在缺水地区加强非常规水利用。加强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强制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并严格考核。统筹利用好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用于农业灌溉和生态景观。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严禁盲目扩大景观、娱乐水域面积,生态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2年,缺水城市非常规水利用占比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
17.在沿海地区充分利用海水。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用水要优先利用海水,在离岸有居民海岛实施海水淡化工程。加大海水淡化工程自主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逐步提高装备国产化率。沿海严重缺水城市可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的重要水源。(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水利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
(六)科技创新引领
18.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动节水技术与工艺创新,瞄准世界先进技术,加大节水产品和技术研发,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重点支持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精准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非常规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牵头单位:科技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19.促进节水技术转化推广。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节水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水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节水技术、产品、设备使用示范基地、国家海水利用创新示范基地和节水型社会创新试点建设。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广节水产品和技术,拓展节水科技成果及先进节水技术工艺推广渠道,逐步推动节水技术成果市场化。(牵头单位:科技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管局)
20.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节水装备及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投入,降低节水技术工艺与装备产品成本,提高节水装备与产品质量,提升中高端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构建节水装备及产品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第三方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节水服务,培育节水产业。到2022年,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牵头单位:科技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政策制度推动
1.全面深化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建立健全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2.推动水资源税改革。与水价改革协同推进,探索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税制度体系,及时总结评估水资源税扩大试点改革经验,科学设置差别化税率体系,加大水资源税改革力度,发挥促进水资源节约的调节作用。(牵头单位:财政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
3.加强用水计量统计。推进取用水计量统计,提高农业灌溉、工业和市政用水计量率。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配备工业及服务业取用水计量器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和基层用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四类用水户涉水信息管理。对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到2022年,大中型灌区渠首和干支渠口门实现取水计量。(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
4.强化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对重点地区、领域、行业、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实行用水报告制度,鼓励年用水总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或园区设立水务经理。建立倒逼机制,将用水户违规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到2020年,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2年,将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统计局)
5.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加快农业、工业、城镇以及非常规水利用等各方面节水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节水标准实时跟踪、评估和监督机制。到2022年,节水标准达到200项以上,基本覆盖取水定额、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企业、产品水效、水利用与处理设备、非常规水利用、水回用等方面。(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
(二)市场机制创新
6.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明确行政区域取用水权益,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探索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在满足自身用水情况下,对节约出的水量进行有偿转让。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可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加强水权交易监管,规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7.推行水效标识建设。对节水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施行水效标识管理。开展产品水效检测,确定水效等级,分批发布产品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检查抽查力度,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到2022年,基本建立坐便器、水嘴、淋浴器等生活用水产品水效标识制度,并扩展到农业、工业和商用设备等领域。(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
8.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建立节水装备及产品的质量评级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工业水循环利用设施、集中建筑中水设施委托运营服务机制,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开展节水设计、改造、计量和咨询等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拓展投融资渠道,整合市场资源要素,为节水改造和管理提供服务。(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
9.实施水效领跑和节水认证。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公共机构和节水型城市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水效领跑者指标,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节水先进标杆,鼓励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持续推动节水认证工作,促进节水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完善相关认证结果采信机制。到2022年,遴选出50家水效领跑者工业企业、50个水效领跑者用水产品型号、20个水效领跑者灌区以及一批水效领跑者公共机构和水效领跑者城市。(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能源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节水工作的领导,统筹推动节水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节水工作。水利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节水工作负总责,制定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确保节水行动各项任务完成。(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
(二)推动法治建设。完善节水法律法规,规范全社会用水行为。开展节约用水立法前期研究。加快制订和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到2020年力争颁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节水管理。(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完善财税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节水标准制修定、节水宣传教育等。完善助力节水产业发展的价格、投资等政策,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节水技术研发、企业节水、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牵头单位:财政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
(四)拓展融资模式。完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依法合规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
(五)提升节水意识。加强国情水情教育,逐步将节水纳入国家宣传、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向全民普及节水知识。加强高校节水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的消费模式,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鼓励各相关领域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等创建活动。(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管局)
(六)开展国际合作。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推进国家间、城市间、企业和社团间节水合作与交流。对标国际节水先进水平,加强节水政策、管理、装备和产品制造、技术研发应用、水效标准标识及节水认证结果互认等方面的合作,开展节水项目国际合作示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