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水新政:逾90天不交水费或要停水
被列为今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将提交7月份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与现行的条例相比,草案对不缴纳水费有了新的处理,对于盗用供水等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用户在缴费期限届满且经供水企业催告后逾期90日仍不缴纳的,企业可停止提供供水服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取水、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私接管线取水、改装注册水表等盗用供水行为,否则将补缴水费3倍至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供水企业,草案写明,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等水质符合标准;同时应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二次供水管网的压力以及漏损率符合标准。水质、水压等不符合标准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罚10万至30万元。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供水、卫生部门或供水企业报告。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或者报告后立即处理,必要时在2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停止供水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