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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率先颁布实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今年,东营市在全省率先颁布实施了《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出台 恰逢其时

有关资料表明,2005年通过农村饮水普查,东营市有75%的农村人口饮用苦咸水、含藻水、高氟水,部分村庄供水工程存在老化严重现象,致使供水保证率下降,导致农民群众饮用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比城市供水质量差。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让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方便的自来水,必须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从 2005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启动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东营市采取嫁接城区管网、新建水厂和机井群连片供水三种模式,共新建水厂3座,嫁接油田及城区水厂12座,打深井95眼,建设水质检测中心6处,铺设各类主管线3334公里,实际日供水能力达到47.5万立方米,基本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全覆盖,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生活、生产条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用水保障,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工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由于工程数量多,覆盖范围广,建后管理工作十分艰巨。目前大部分工程主要是依托乡镇水利站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机构不落实,专业管理人员缺乏,维护管理费用不到位,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如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农村居民长期饮用安全卫生的自来水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切实解决东营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经营水平,切实保障农民饮水安全,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走“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有效规范东营市农村供水行为,今年5月,东营市颁布了《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东营市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内容完善 职责明确

东营市出台的《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源及水质管理”、“水费收取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源及水质管理以及水费收取与使用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

《办法》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办法》还详细区分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价格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环保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技术工作,实施环境监管、工业污染防治及水源地水质监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审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相关的工作。

同时,《办法》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搞好供水 重在管理

搞好农村公共供水,加强管理十分重要。为此,东营市出台的《办法》作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工程建设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的基础,东营市农村供水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今后一个时期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发展和改造提升农村供水能力和水平的问题。为此,东营市总结多年来农村供水的实践经验,在《办法》中专门设置了“建设管理”一章,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建设程序、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进行了规范。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能否巩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运行管理。为此,《办法》对供水工程的产权关系和经营模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所形成资产应由县(区)政府核发产权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所有权确定后,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投资者按照不同出资情形确定供水经营者,负责公共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流转,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供水事业发展。同时,《办法》还对供水单位的义务、必备条件、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源及水质管理问题。为了让广大农村居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自来水,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在《办法》中专门设置了“水源及水质管理”一章,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水源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卫生、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在水质检测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为应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费收取与使用问题。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为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和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另一方面,对农民关心的供水水价问题要作出规范,建立健全水价制定和发布制度。为此,在《办法》中对确定供水水价的基本原则、水价制定和公示制度以及用水计量设施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向农村供水水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规定了优惠措施,即对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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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的农村饮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998年以前为第一阶段,通过挖坑塘、打机井等方式,解决了有水吃的问题;1999至2002年为第二阶段,通过实施村内自来水工程,解决了方便饮水的问题;2005年至今为第三阶段,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村建设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扩大工程规模,合理布局,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线与服务区村级管网对接,进村入户,水质达到国家部颁标准,解决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并实现 24小时不间断供水,真正做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源及水质管理以及水费收取与使用等几个方面设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经营机制创新、产权制度改革等提供了依据,为农民群众长期饮用安全水奠定了基础,促进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走“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的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