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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加强农村公共水源地保护

近日,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用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出台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水源地保护。

  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要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水质量监督管理,监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建立农村公共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确保水厂的水质合格。